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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业次级债募资不得投资股权不动产

保监会:保险业次级债募资不得投资股权不动产


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新规

● 开业时间超过三年

● 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基本情景下)未来1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

● 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 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

● 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 次级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

● 次级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 对次级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 委托中债登或中证登作为次级债的登记、托管机构,并可代为兑付本息

被作为快速补充资本金主打的次级债,可能将与一批保险公司无缘。

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征求〈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提高门槛。新规高企的门槛,将相当一批中小保险公司挡在了次级债发行的门外。不仅如此,对于次级债募集资金用途也做出严格规定,包括次级债所募资金专户管理,且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等。

门槛高企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2004年发布。保监会称,此次修订是为了加强风险防范,强化资本约束。

所谓次级定期债务,即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与《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门槛有明显提高。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符合开业时间超过三年、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基本情景下)未来1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以及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等条件。

而《办法》中仅规定,发债条件为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发债条件中,仅上一年度实现盈利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两条,便将相当一批中小保险公司挡在门外。一位业内人士评价说,保监会提高保险公司发债门槛,意在从源头上扼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张的冲动。

此外,在发债主体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此前,人保集团和阳光保险集团都曾发行过次级债。

明确用途

近两年来,一批大中小公司,纷纷发行了规模不等的次级债。从这些发债大军中,不难看出,一部分公司是出于补充资本金的迫切要求,以便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红线之上。但亦有一部分公司发债另有所图。有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内部人士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尚处于低息期,此时发债筹资成本低,同时又能抓住资本市场的时间窗口,用筹得的资金进行投资以求获利。

随着保险资金开闸不动产和未上市股权投资领域,保险机构投资热情高涨,投资冲动更是萌动不止。

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募集人应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改良流动性

发行次级债,虽然可以快速补充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但也会掩盖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本缺乏的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保险公司的造血功能

此外,次级债本身亦有其缺点,包括主要采用定向募集,多通过互换方式发行,投资者范围窄、发行成本高、融资规模受限、流动性差、转让程序复杂、利率较高(通常在4%~6%)。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次级债有所改良,规定募集人应当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登)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证登)作为次级债的登记、托管机构,并可代为兑付本息。

此前,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德地立人曾在研讨会上建议,保险公司次级债通过中证登登记和托管,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能够提高债务流动性,扩大投资者范围和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如在中债登登记托管,则可实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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