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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允许拍卖农村公路冠名权

云南:允许拍卖农村公路冠名权


  日前,《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云南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保护的专门法规。《条例》明确提出,为了面向社会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允许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和路域资源开发权。

  《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督、部门配合、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农村公路建设要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农村公路,可以实行干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截至2012年年末,云南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8.6万公里,乡镇通畅率达到93.3%,建制村通达率达到98%。今后两年,云南将持续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力争每年新建和改建农村公路1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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