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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产权不是“以房养老”的真正障碍

70年产权不是“以房养老”的真正障碍


  9月28日,民政部等12个部门与全国政协开会讨论养老工作进展。其中,银监会负责人表示,由于中国现有的制度房屋产权70年,“以房养老”难以推行。如果是房价上行期,“以房养老”问题不大,可如果是房价下行期,有可能遇到问题。(9月29日《新京报》)

  按照银监会相关人士的认为,我国难以推行“以房养老”模式的原因主是要由于受房屋产权70年的掣肘,当然有一定道理。如由于房子本身的贬值性,在地价持续下滑之后导致房产同样贬值,房产价值缩水的情况下,银行等提供反向贷款的机构的积极性将受到打击。但笔者以为,真正让“以房养老”受限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因为一个“70年的产权”问题。我们不妨以国外相对成熟的“以房养老”为比照。

  在加拿大、新加坡、美国、英国等国已经运作成熟的“以房养老”服务体系,之所以推行多年且已成为老年人养老的重要模式之一,与外国的特殊国情有关。一者,国外有着更为完善的金融贷款、担保机构、资产评估等机构,国外无论是机构或个人的信用系统更为完善和健全。这不仅方便于“以房养老”模式的申请和办理,也因为风险较小而让相关机构乐于参与;二者,国外发达国家房价相对理性。“萝卜就是萝卜价”而不可能像时下的国内房地产市场一样,“萝卜却能卖出人参价”。在一个完全扭曲了商品性质、保障功能的房地产市场,让“以房养老”模式的风险变的极为,牟利的、炒作的资金乐于进入,理性的投资者却不敢进入,这会直接排挤长远的、预期并不明显的“以房养老”模式;其三,就是社会观念的问题。老人采取以房养老模式,老人和子女都可能承受“社会道德”方面的风险。

  所以,这也正是为什么“以房养老”模式,前几年就在一些地方和城市试点,却迟迟无法全面推行的主要原因。解决时下面临的“以房养老”难题,以及无可避免的“老龄化”社会来临之后老年人养老难题,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仅看到表面上的“70年产权”养老障碍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在不改变国情现状、机制和配套制度问题,即使将目前的住房所有权延伸到“100年”、“200年”乃至“永久”,就能解决“以房养老”难题吗?这个答案不言自明。

  老年人养老问题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千家万户福祉,一个值得探索的“以房养老”模式最多是一个较有前景的养老模式的“一种”,而解决我国未来的多达数亿的老年人养老问题,仅依靠“以房养老”模式是根本不靠谱的。囿于亲情需求和社会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依然会是今后若干年的主流;其二,无论今后多少年,政府在承担公众养老责任上避无可避。这就需要尽快和继续探索养老“双轨制”并轨问题,并让社会发展成果真正向老年人群体倾斜,这主要体现在退休保障金、救济金的增加上;其三,我国社会组织或社会机构承担养老的比重远远不足。由于设施设备及场地人员所限,政府方面应继续加大投资、扶持和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养老领域。正像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委员建议的那样,“中国式养老”的新药方,其核心就在于变“养儿防老”为“多方养老”,而不是指望短期内根本无法推行的“以房养老”支撑。(文/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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