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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不良资产处置新规受市场争议

高法不良资产处置新规受市场争议


新规被认为行政干预色彩浓郁,首当其冲伤害的是买受人利益,特别是外资参与者,但最终损害的还是中央财政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张宇哲】一项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初衷的不良债权处置新规,争议四年后终于出台。然而,该新规可能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资产二级市场的萎缩,引发一系列后遗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高法)向地方各级法院转发了涉及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有关文件。这一文件的出台一直受到从事不良资产债权交易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下称AMC)、外资投资机构等的高度关注。

  近年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累计处置债权资产超过1万亿元,回收超过3000亿元的资产,完成的债权交易至少占全部业务的40%以上,其中,约30%已转让不良债权的买受人为境外投资者,包括国际投行和基金。

  此前,在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国有企业在不良资产债权处置中有优先购买权”及其溯及力的适用范围等争议激烈。自2005年着手以来,这一立法工作因各方分歧不断一直难以成文。在此四年间,各级法院已陆续停止受理、审理、执行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受让债权的案件,这类案件最多时积压达1200多起,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已遭受严重打击。

  此次,高法最终以“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形式下发这一文件,作为各级法院审判的依据。不过,在《纪要》中前述争议焦点并未得到实质改变。

  “受此影响,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交易者会越来越少,市场会萎缩。最后这一类交易只能在国企之间买卖,价格就更加不市场化了,根本上伤害的是银行不良资产的最终埋单人,即中央财政。”一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士指出。

《纪要》行政干预色彩浓郁

  《纪要》的主要内容是,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AMC转让的不良国企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并对是否行使这一“优先购买权”给出30日期限的书面答复;赋予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权利。

  《纪要》为防止国企债务人滥用诉权列出11项限制条款,在国企债务人提供担保及转让无效的具体理由,才可以主张转让合同无效;但又同时留有模糊空间,规定“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转让行为”也适用。这被业内认为,在地方保护主义仍然盛行的现实下,给地方企业债务人留有很大操作弹性。

  《纪要》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AMC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也溯及《纪要》发布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后者更在业界反响强烈。

对于AMC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业内人士认为,自从2004年、2005年AMC开始商业化收购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即按照市场价收购,其盈亏由AMC自己承担,对此不宜再作出特殊规定。

  对于尚在审理阶段的案件的追溯适用,意味着这将使已完成的交易重新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债权资产是随市场动态而变化的,买受人将一些已受让标的重新回转并恢复原状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最大伤害的是买受人利益,特别是外资参与者。因为在中国从事不良资产交易的外资机构,是用市场价格购买的不良资产包,并没有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纪要》认为,“鉴于此类纠纷具有较强政策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要时可以请示上级法院。”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纪要》不仅与高法2001年发布的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司法解释12条”背道而驰,更与《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等现行法律制度产生冲突,给相关法律程序带来混乱;即将于今年5月开始实施的《企业国资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处置国有资产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专家看来,《纪要》的出台带有更多行政干预色彩,不良债权的处置效率和公正性应通过完善市场规则来解决,而非赋予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特殊权利来进行制衡。

外资企业淡出不良资产市场

  本世纪初的几年中,外资企业曾是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的主要购买人。后随着政策环境的变化,外企在市场中的活跃度逐渐下降,其市场地位被国企所取代。近几年,国企逐渐取代其他类型企业,成为不良金融资产的主力收购者。

  来自产权交易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国内的不良金融资产二级市场中,国有企业收购不良资产目前的比例大约占市场总量40%以上。从收购偏好上看,国有企业倾向于从市场中回购本企业或关联企业在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资产。

  目前不良金融资产的买方41.19%是国有企业,37.22%是民营企业,6.23%是外资机构,15.36%是其他中介机构。显然,外资投资者正在淡出不良资产市场。

  “我们前几年比较活跃,做了30单交易,但这两年就少了一半交易,因为买了几个资产包以后,就发现中国的市场环境没法做,混乱模糊的法律政策影响了市场秩序。”一位外资机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牵头撰写的“2008中国产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年度报告”显示,近80%的投资人认为,对金融资产尤其是不良金融资产投资人的法律保护有待完善;70%以上的投资人对目前的法律环境对金融资产尤其是不良金融资产投资人的保护“有待改进”;并有40%的投资人认为,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规范性和公平性亦“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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