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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立规地方创投引导基金 考核标准设立形式引争议

三部委立规地方创投引导基金 考核标准设立形式引争议


        最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范全国各地突然喷涌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而目前,地方引导基金大多有财政资金的参与,如何监管和考核财政资金的使用,正是地方政府目前面临的难题。

  近一年来,各类由政府主导的创投引导基金纷纷设立,据市场初步估算,总额度已近百亿元人民币,而正在筹划设立创投引导基金的地方政府也有增无减。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一直没有相关法规可循,因而财政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

  《指导意见》的主要起草者,国家发改委财金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有些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有偏离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的倾向,追求商业利益,甚至与民争利。

  而有些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在扶持对象的定位上也出现了偏差,不是主要扶持中早期创业投资,而是用于支持搞“短、大、快”的大型PE基金(私人股权基金),甚至房地产投资基金,背离了财政资金只能用于市场失灵领域的准确定位。因此,需要出台《指导意见》加以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引导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其中“事业法人”的界定引起了市场的诸多争议。

  从目前各地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来看,大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事业法人”与“市场化运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投资研究所副研究员郭戎长期关注引导基金的发展,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有其独特的目标,可能是由于经营性的主体有时候无法完成这个目标,就需要事业法人来完成。

  政府引导基金的独特目标在于扶持创投企业或创投企业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这点而言,“事业法人”的身份正好相符。

  但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管理人徐清的疑惑在于,“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用于引导基金的财政资金如何周转就成了问题,财政的资金是不是要不停的投入?”投入之后又怎样考核呢?

 《指导意见》就此提出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郭戎认为,不同领域内的公共财政考核体系完全不同。比如科技方面的引导基金,要把科技领域的公共财政考核体系以及科技中长期的发展规划结合起来。

  不过,《指导意见》在财政资金的风险控制方面倒作了明确的规定,“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引导基金的多种运作方式:分别是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而科技部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有四种运作方式: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以及投资保障。

  郭戎介绍,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这样的运作方式被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运用很多,在实际投资中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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