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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典型的侵权行为

产权交易中典型的侵权行为


沈立群

在产权交易市场转让产权,转让主体应公开发布转让信息,不得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产权交易的经济活动也是无奇不有!近期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颇耐人寻味:受让方买受了一家企业的整体产权,当其进入标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之时,方才知晓该企业正处于承包经营期;而其承包经营协议恰恰是在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签订的。

于是,这场涉及交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应当如何进行处置的争议拉开了帷幕

受让方(标的企业新的出资人)称,转让方未将拟整体产权转让的标的企业在信息公开发布后又签订承包经营协议这一重要事项告知意向受让方,直接影响了作为买受人的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因此,转让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转让方辩称,标的企业的整体产权,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公开挂牌转让,意向受让方自行负责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信息;虽然标的企业实行一定期限的承包经营事项发生在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但参与受让的主体可以通过尽责调查获悉,所以,转让方不存在过错。

笔者认为,暂且不论转让方决定实施标的企业承包经营的动机和目的,而其未将该重要事项及时披露并明确告知意向受让方的做法确实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产 权交易市场转让产权,转让主体应当依据市场规则,公开发布转让信息,不得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自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基准时点后发生的可能对产权标的的估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转让方同样负有及时、如实告知的责任。虽然意向受让方应当从防范交易风险的角 度出发,对转让标的进行信息核实和尽责调查,但转让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完整、适时披露与交易相关信息的义务不能豁免!并购企业的整体产权其直接目的就是获取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及其经营权,如经营权已被让渡,不仅关系到交易标的的估值,甚至影响到是否能达成交易的决策。

更为严重的是,转让方在标的企业整体产权挂牌转让时,明知自身的出资人权利处于待变动状态,却与他人签订一定期限的承包经营协议,已经涉嫌对受让方构成侵 权。转让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期限跨越了自身可能已经失去标的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时点,也就是说,产权交易一旦达成,转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企业经营权 让渡的权利属于受让方,这就构成了形式上的越权行为和事实上的侵权行为。

再作进一步的分析,如果转让方以出资人身份签订承包经营协议,该协议将随着转让方原出资人地位的灭失而失效,终止协议的相关事宜也应由其处理;如果转让方 以享有控制权的标的企业名义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受让方则可以针对受让的标的企业所有权权利不完整的瑕疵,采取救济手段,要求转让方承担排除妨碍、停止侵害 或返回价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表明,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合法的行为,造成受让方通过交易取得的所有权权利的缺损以及或有的经济损失,且不当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转让方在知晓出资人权利处于待变动状况签订标的企业承包经营协议,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所以,受让方完全有理由采 取提起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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