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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莱雅”案入选“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欧莱雅”案入选“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的“欧莱雅”案件入选“2010―2011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

此次评选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举办,自2002年起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活动,参选案例由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0多个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会员公司广泛提名。“欧莱雅”案是本次十佳案例中入选的3件商标侵权案件之一。这是我省获选的唯一案例。

“L"OREAL”(欧莱雅)被国家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8年3月,拥有该品牌商标权的法国莱雅公司在南通市一家超市购买了34件“L"OIYIR”牌系列化妆品,包装底部标明“法国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香港)技术授权、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出品、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分装”。随后,美莲妮公司、杭州欧莱雅公司和该超市一同被诉至南通市中院。

“L"OIYIR”与“L"OREAL”,乍一看,极易混淆。此案历经南通中院和省高院两次审理,均认为两种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杭州欧莱雅、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因商标侵权给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40万元,同时杭州欧莱雅停止使用欧莱雅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由不正当竞争给莱雅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

(顾建兵 顾敏)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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